华利金融丨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因使用不合格药品被罚款1万元

海报新闻记者近日报道,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。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用氧气、过期一次性鼻氧管等违法行为,受到警告、没收过期医疗器械、并处1万元行政处罚。处罚决定书显示,2025年9月5日,执法人员在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院用于急救的医用氧气瓶1个、一次性鼻氧管4个已过期。其中,医用氧气批准文号为“国家药品批准文号H33022687”,生产批号为231102-1,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,有效期为一年。 2023年11月2日向宁波某公司采购,采购价格70元每瓶 n。一次性鼻氧机注册号为“苏机第201***0185号”,生产批号为20230904,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4日,有效期为2025年9月3日。于2023年11月6日从宁波某企业购买,购买价格为2.2元/只。调查结果显示,上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主要用于应对医院内的紧急情况,并未对患者提出任何指控。医院开业以来,没有发生过急诊、骗保入院事件。按照购买价格计算,涉事医用氧气价值70元,过期鼻氧管价值8.8元,均不足万元。特别是,医院没有口服替代医用氧气或一次性鼻氧管,也没有相关急救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记录。2025年7月、2025年8月按要求进行。2025年1月至6月维护过程中,未发现过期医用氧气。这次过期是由于缺乏维护。此外,医院的急救车辆已被封锁,2025年6月不会重新开放,也没有相关的医用氧气使用记录。执法部门指出,医院使用过期药品,构成使用不合格药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相关规定。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《医疗器械管理监督条例》相关规定。确保医院按照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疗设备。未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也违反了相关监管要求。考虑到涉案产品来自合法来源,且在使用后并未使用鉴于该鼻氧管已过期且无不良影响,且该鼻氧管风险低、体积小、价值低,且该院无类似犯罪记录,积极配合调查,如实陈述事实,执法部门决定减轻处罚。最终,该医院被责令改正,并受到通报批评1次、通报批评2次等3项行政处分。其次,查获了四根密封的一次性鼻氧插管。三、罚款1万元。处罚决定书明确,医院必须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。公开资料显示,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隶属于宁波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,该集团成立于2005年12月27日,法定代表人陈丹鹏先生,注册资本600万元。一个。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同策医疗(股票代码:600763.SH)成员企业。经过多年的发展,集团已在宁波及周边地区立足。区在城南、北仑、镇海、象山、慈溪、余姚等地区设立了众多分院和门诊部,形成了连锁经营网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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